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将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172-178号),作为第3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透露,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杨临萍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贯彻最严密法治,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惩治长江非法捕捞,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
各地法院通过审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创新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协调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惩戒,将生态价值损失作为非法猎捕、贩运等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更加严厉、更具威慑力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杨临萍表示,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基本原则。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杨临萍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加快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林权民事纠纷等司法解释,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环境司法制度保障,巩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
1、(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4、(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5、(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6、(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7、(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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